通知公告
海宁市网络直播营销推广
负面清单1号
为规范我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根据《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实际,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海宁市电子商务协会共同制定本负面清单,请各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在直播推广中注意避免负面清单情形:
(一)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的内容不得进行直播。
(二) 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络直播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三)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经营者在直播间直播营销的商品,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履行和承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不得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发布商业广告。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还包括与其具有相同词义的用语,例如“最佳”“最好”“最优”“最强”“国家级”“最高级”“顶级”“第一品牌”“极品”“首选”“全网首发”等
4.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虚假广告
6.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五)直播营销推广中不得发布下列广告:烟草广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六)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直播等商业活动。
(七)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产品。
(九)网络直播营销中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十) 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
(十一)特殊类别商品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直播极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建议直播。
今后,我们将结合我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实践经验,不时推出新的负面清单,予以补充完善修正。
海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宁市电子商务协会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