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6〕24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6〕24号 |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关于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工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海宁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宁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支持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支持企业电商拓市场。对线上经认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培育电子商务示范(试点)工程。对列入嘉兴、省级和国家级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三)鼓励招引电子商务企业。对线上经认定年销售收入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市外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海宁,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区发展
(一)支持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建设。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对园区的入驻企业、销售税收、招商情况等进行考核,给予园区(楼宇)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考核奖励,专项用于园区(楼宇)招商、房租补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园区引入电子商务运营团队。对园区引入电子商务运营团队,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年度委托运营费用5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一)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企业在阿里国际、速卖通、亚马逊、敦煌网、环球市场和Ebay等经商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发生的营运推广费用(不含年费)给予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对于市外跨境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企业落户海宁,对其当年度软件和硬件投资额给予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入驻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国际快递物流费用超50万元的,给予2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储设施。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自建或租赁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给予建设费或租金50%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享受不超过三年。
四、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电子商务创新类项目。对在我市新投资建设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建平台和电子商务创新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30万元以上的,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给予运营主体软件、硬件投资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鼓励我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利用移动APP、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开展营销,对其线上维护及推广费用给予1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受政府部门委托,在知名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海宁优势产业专区、地方特色馆的运营主体,经考核验收合格,对其当年度所发生的线上广告专项费用给予10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其新增设备投入和服务推广等运营管理费用给予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入驻海宁优势产业专区和地方特色馆平台,由运营主体代理申报,对其缴纳的网络服务年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享受不超过三年。对企业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知名平台行业性线上销售活动,对其推广费用给予30%以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一)培育农村电商服务企业。对入驻我市并为农业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开展代运营且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的代运营企业,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二)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便民服务网络。农村便民服务网点、运营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网点承建方每个农村便民服务网点1万元以内的建设运营费补助,对农村电商运营服务中心承建方给予20万以内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年由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三)支持本地农产品网上营销。对本市农业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推广发生的广告费给予6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年快递物流费用超过50万元的,给予1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六、鼓励电子商务配套服务
(一)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对组织公益性电子商务培训的单位(培训企业20家以上),对其场租费、讲课费和资料费等给予80%的补助,单个培训班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于企业通过我市高校及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商服务商),为员工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或引入电商人才,给予培训费50%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配套。对协会受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委托运营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运营维护费10万元以内的补助。
七、附则
(一)本办法除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第一条奖励扶持政策与相关单位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外,其余政策不受地方财政贡献的限制。
(二)本办法中第三部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部分第一条、第六部分第一条需事先填写《海宁市电子商务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向电商主管部门备案,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有特殊原因的,经电商主管部门认可后允许事后补办备案。
(三)其他电子商务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为3年。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原有政策条款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电子商务项目(活动)备案表
备案单位(公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事项(活动)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事项(活动)内容 | ||||
牵头单位 | ||||
参与单位 | (可附件) | |||
经费说明(预算) | (可附件) | |||
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意见: 年 月 日 (盖 章) |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 章)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 |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印发 |